台東台宣導:單車騎士五項違規正式開罰

Written by on 2014-04-30

騎自行車的民眾要注意了!依據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74條部份條文的規定,夜間騎自行車未開燈光,或騎自行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拒絕酒測、行進間使用手機,自行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或到路口轉彎時,未禮讓行人等行為,都是違規行為,將會被處罰300~600元,警方已經從103年3月31日新法施行後開始取締。如果駕駛人拒絕酒測,將比照汽機車酒駕標準,開罰1200元。至於「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這項條款,由於單車騎士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適應,警方將會先宣導,不會立即開罰。

此外,汽機車駕駛人如果佔用自行車專用道,也能依法對機車和小型車駕駛人開罰600至900元,大型車可處900至1200元。民眾上路時得要多留意新交通規定,免得吃上高額罰單得不償失,更是維護自身駕駛安全及他人用路權益。

此外,在這次修正案中,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修正施行,從今年3月31日起,交通罰單繳納期限將延長為三十天。也就是說,交通罰單繳納期限將由原本的十五天延長為三十天,只要是3月31日以後到期的罰單,都可以再延長十五天繳費期限,讓民眾有更寬裕的時間繳納罰鍰。

公路總局特別提醒民眾,新法施行前已經開出屬於103年3月31日以後才到期的罰單,在罰單應到案日期內,可以直接拿罰單到超商櫃檯繳款;如果已經超過罰單上應到案日期時,就不能直接拿罰單到超商櫃檯繳款,建議先使用超商的多媒體補單機補單,再到超商櫃檯繳款。

另外,郵局、網路也都可以繳款,不會受限於罰單原本所寫的期限。民眾對交通罰單的繳費期限,如有任何疑問可以向各地監理所站、裁決處所或中心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