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過年快到了,注意防竊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1-14
台北市刑警大隊肅竊組日前發現,大陸籍扒竊集團成員龔姓男子(43歲)、陳姓男子(56歲)、黎姓男子(56歲)等3人,日前持觀光簽證入境台灣後,專門鎖定101大樓內尋找目標行竊,肅竊組派員埋伏跟監,逮捕兩人到案。
警方說,龔嫌過去曾入境台灣5、6次,並涉及多起竊案,但因為沒有確實證據,因此讓他跑回大陸,肅竊組比對遭竊影像畫面等資料後,由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共同偵查竊嫌身分,針對龔嫌發布境管通知,一旦龔嫌進入後,就會通知警方注意。
警方發現龔嫌3人日前持觀光簽證入境,經警方多日跟蹤監視,3日見3人在101大樓出沒,趁人潮擁擠,鎖定觀光客沒注意隨身財物,由其中2人前後包夾,另1人趁機下手行竊觀光客皮夾,得手後逃離現場,警方當場逮捕龔嫌、陳嫌,但黎嫌卻趁機逃離並立即出境。
警方發現,龔嫌在去年12月30日,在永康街商圈疑似行竊日籍觀光客未遂,曾被大安警分局查獲移送,檢方雖然聲押但並未獲准,不料事隔數日他就再度犯案,警方將龔嫌、陳嫌移送台北地檢署聲押,台北地院裁定羈押。
三、Q&A
(一)竊盜罪之法律責任為何?
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如果竊賊是侵入住宅或公司處所而偷東西的話,法律責任有沒有不一樣?
刑法第321條規定: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上開規定,不只是侵入住宅或公司而偷竊物品有加重規定,如果犯嫌有攜帶兇器、或三人以上一起犯罪、或從窗戶爬進屋內、或在火車站等交通運輸工具內而偷東西之情形,亦涉犯加重竊盜之罪。
另外,關於侵入住宅竊盜的情形,住宅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另外就侵入住宅(刑法第306條)的部分提出告訴,否則就侵入住宅部分不會另外論罪。因為侵入住宅的犯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08條第1項)
萬一不幸遭竊,先不要破壞現場,應報警處理,完整蒐證。
(三)如何防竊?
1、使用好一點的鎖。
2、新租房屋時,應要求屋主更換新鎖。
3、購屋時,盡量避免出入口多的房子(例如透天住宅、前後有多處門,或防火巷隱密,屋旁有可供攀爬的物件)
4、屋主擔心忘記帶鑰匙,而將備用鑰匙藏在鞋櫃、橫樑等處,應該避免。
5、避免在門口張貼暴露行蹤之訊息(例如新婚門口張貼喜字,而外出度蜜月)。
6、做好敦親睦鄰,大家守望相住。
7、加裝監視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