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罷工和團體協約是什麼呢?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2-20
上週五,工會和華航成立團體協約,華航機師罷工告一段落,今天我們來聊一下什麼是罷工、什麼是團體協約,法律上有什麼要件。
什麼是罷工?罷工規定在勞資爭議處理法裡,指勞工暫時拒絕提供勞務,是為了達成主張,透過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和事業對抗的一種爭議行為。由於雇主和勞工之間有實力上的差距,勞工基本上沒有什麼籌碼可以跟雇主談判,因此賦予勞工的罷工的權利,讓勞工有更好的地位來跟雇主協商。
雖然罷工是勞工的權利,但行使這個權利,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則就可能會是違反勞動契約的曠職,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曠職三日是一種懲戒性解僱的事由,雇主甚至不用給付資遣費就可以要曠職的勞工走人。
1.關於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勞資爭議處理法裡面規定了兩種勞資爭議,包括調整事項跟權利事項,調整事項是指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辯稱,像是這是機師工會主張的一定時數以上飛行時間,需要多少機師人力,或是增加津貼、加班費等勞動條件,這是可以屬於可以罷工的勞資爭議。另一種是權利事項,是指基於法令、團體協約跟勞動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些都是可以透過訴訟程序來確認的,不屬於可以罷工的爭議,勞工應該依法來實現權利。簡單的來說,雇主沒給付約定的薪資,這種情況下,勞工應該依法來請求給付薪資,不能透過罷工的手段。但如果勞工覺得約定薪資福利太差,希望爭取更合理的勞動條件,這種調整事項,就可以透過罷工來跟雇主爭取。
2.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調解不成立。
3.經工會會員過半數表決同意。
大法官在釋字373號解釋指出: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利。
組織工會的權利,源自憲法第14條人民結社自由的範圍,而且依照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應該制定保護勞工的法律、實施保護勞工的政策。
工會,是由勞工組成,目的在於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以及改善勞工生活。任務包括團體協約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處理..等等符合上述目的相關事項。
工會有幾種?
工會的組織類型規範規定在工會法中,總共有三種:企業、產業跟職業工會。
1.企業工會:同一廠場、事業單位、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企業,或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的勞工,企業工會以組織1個為限,像是華航本身有中華航空公司企業工會。
2.產業工會:相關產業內勞工,比如桃園產業總工會。
3.職業工會:相關職業技能勞工,需要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同種類以1個為限。
這次發起華航機師罷工的是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2016年的華航空服員罷工發起的工會是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都是第三種職業工會。
每一種勞工都可以罷工嗎?
有些職業的勞工有特別的限制。
教師、國防部及學校所屬、或特定影響大眾生命、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事業,比如自來水事業、電力燃氣供應業、醫院、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的相關事業,要簽訂「必要服務條款」。而第一類電信業務要能維持基本語音通訊不中斷的情況下,工會才能宣告罷工。
什麼是團體協約?
團體協約規範在團體協約法,是指:雇主和工會間,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
團體協約可以約定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以及其他合意事項。
可以和雇主協商的工會,如果是企業工會,因為就是同一家企業內勞工組成的,並沒有問題。但如果是其他兩種產業、職業工會,因為成員會來自許多不同的公司,會有特別的限制。
以這次的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而言,工會內可能有華航、長榮的機師,團體協約法規定工會的會員受僱於華航的人數,要超過華航雇用同類職業技能勞工的1/2以上,職業工會才可以跟華航簽訂團體協約,否則就不具有代表性。
有協商資格的工會和雇主簽訂之前,應該依照章程的規定,或經一定比例的會員代表或會員同意,那工會也可以取得一定比例會員的書面同意來跟雇主締約。
團體協約有什麼效力
協約所約定的勞動條件,會成為雇主和工會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內容。原本勞動契約相異之處,無效,以協約約定代替。
這邊有個例外是,如果相異之處,是團體協約所容許或為了勞工利益而變更的條件,在團體協約未禁止的情況下,還是可以有效。
團體協約的效期有多長?
團體協約法依照工會和雇主的約定,有三種可能的期限:定期、不定期跟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但即便是訂下一個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依法也不能超過3年。如果沒有約定期限,在簽訂1年後,雙方都可以隨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