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婚姻移民」?
「婚姻移民」指的是外國人與國人結婚後,以依親長期居留為目的入境本國之遷移行為,原則上為非經濟性移民,與技術性移民與經濟性移民不同。
2. 我們都知道婚姻移民是需要被面談的,那我國婚姻移民面談工作的權責是如何分工的?
在我國外籍配偶的婚姻移民面談工作的權責機關為外交部駐外館處,大陸配偶的部分則是內政部移民署。
3. 為什麼婚姻移民需要有面談機制?
因為以婚姻移民進入一個國家之後,經過一定的程序,最後會取得那個國家的國籍,並享有國民的一切權利,包含工作權、選舉權等,所以,各個國家為防止有心人士以假結婚方式,取得移民的利益,都會以面談方式,加以審查,以釐清雙方婚姻的真實性。
4. 那移民署的婚姻移民的面談程序為何?
我們移民署主要是負責大陸地區人民與國人結婚的面談工作,大陸地區人民若以結婚團聚名義申請進我國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受理案件的服務站會請轄區專勤隊,於1個月內派員到國人配偶的家裡進行訪查,瞭解他們的家庭、身心及經濟等狀況,作為審核申請案的依據,經審認有進行訪談的必要時,會以書面方式通知國人配偶接受訪談。
5. 移民如何以面談方式釐清婚姻真實性?
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在取得我國國籍的過程,均須經過移民官員的訪談、面談、查察等行政調查程序,以查核該婚姻的真實性,確保該婚姻移民是以家庭團聚為目的,而非其他利益。
以一般社會經驗而言,真正的夫妻大多會生兒育女、同財共居、互為保險受益人、有共同的朋友、會一起出國旅行,一起出席家庭聚會、參與社交活動、有共同的宗教信仰…等等行為,這些雖無法完整定義每對真正的夫妻所從事的日常活動,但雙方在生活中總有一些交集,並有共同的記憶,例如:分別持有家中的鑰匙、水電費、房租或車貸、房貸由何人?如何支付?、於何時?如何前往參加某人的婚禮、朋友聚會…等等。雙方也會相互留下相關紀錄,例如:一起出國旅行會有搭乘同班機往返的入出境紀錄、平時聯繫的通聯紀錄、匯款轉帳留下的金融資料、一起出遊會拍攝照片…等等。前述的這些情形,是都是移民官員,於面談時會詢問的問題,也是判斷其婚姻真偽的重要參考依據,而不法分子為了要達到順利入境的目的,也會刻意杜撰一些故事情節或偽(變)造一些文件,來通過面談機制,但也因此留下犯罪痕跡。
6. 那外配通過面談進入我國之後,最快多久可以拿到我國的身分證?這個部分可以分成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兩個部分來談:
一、 以大陸配偶來說,她的流程是先取得團聚許可,通過面談並前往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後,就可以申請依親居留證,取得依親居留證(或申請長期居留)日往前推算4年,每年要在台居留逾183天,再去申請長期居留,取得長期居留證起,在臺合法居住連續2年,且每年在台居留逾183天,即可申請定居證,在取得定居證後,即可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所以,以大陸配偶來說,最快是要6年的時間。
二、 那在外籍配偶部分,在國外辦妥結婚登記後,前往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通過面談核發簽證後,並入境我國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再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在居留期間連續3年以上,且每年有183天的居住事實,可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後要再取得喪失原國籍的證明,才能申請定居證,取得定居證後,連續居住1年,就可以申領身分證。所以外配最快是4年可以取得我國身分證。
7. 為什麼外配取得我國籍需要有上述時間上的限制,而不是辦理結婚登記後就可以取得我國籍?
因為時間是用來檢視婚姻真偽很好的工具,故各國政府並不會因為當事人申請婚姻移民而直接給予其國籍,均會有一段觀察期、適應期或某些限制條件。主要也是為了防止有心人士利用婚姻移民作為入境那個國家的一種防制手段。
8. 那為何有有心人士要利用婚姻移民方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
因為「婚姻移民」方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可以在該國家或地區停留較長之時間,並享有許多權利,且經歷一段時間,又可取得國籍,相較於持其他簽證入境者,有停留時間之限制、簽證許可目的之限制,及與非法方式入境者,需要冒著被查獲的風險,四處躲藏、隱匿等諸多風險,故選擇以「虛偽結婚」方式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似乎是非法入境者的最佳選擇之一。
9. 那什麼是假結婚?
「假結婚」就是雙方合意以通謀虛偽結婚為手段,透過一定的程序,使一方得以進入一個國家或地區並取得其居留權及工作權謂之。
10. 假結婚的刑責是什麼?
如當事人以假結婚方式入境我國辦理戶籍登記後,是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我國,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如為首謀者,則依同條第3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11. 依你查處假結婚真賣淫的實務經驗,你是如何發現該假結婚案件的?
整個偵辦過程為何? 我舉個幾年前發生的案例,這個案子當時是由在座的黃主任檢察官指揮偵辦的。這個案件當時是一位大陸女子國人配偶在臺賣淫被查獲後,由警方送到我們單位辦理後續的收容及強制出境,我們在清查她的來臺歷程資料時發現,她跟國人配偶從認識到結婚的過程很簡單,另依入出境紀錄發現,他們兩人相處時間並不是很長,都是用網路電話聯繫感情,而且兩人的背景懸殊,有違常理。於是我們就到她的配偶家裡訪查,訪查過程中也發現一些蛛絲馬跡,包括家裡的布置簡單、雙方衣物只有零星幾件,鄰居也不知道這個國人配偶有結婚這件事。有了這些客觀的事證,加上經過我們的經驗研判,這對夫妻假結婚的機率極高;經過我們曉以大義後,他們就坦承說,男方是因為缺錢花用,透過賣淫集團出資安排,前往大陸地區與該應召站旗下的大陸女子結婚,使她可以來臺從事賣淫活動,除此之外,該集團還會給他每個月新臺幣3萬元的人頭老公費。而女方則為了要賺更多錢,才透過大陸友人得知可以透過這個不法集團,以辦理假結婚方式來臺從事性交易活動,辦理來臺的一切手續及費用均由該集團包辦,但來臺後要受該集團安排,從事性交易活動,並在性交易所得中,扣除抽成及償還來臺費用和每月的人頭老公費。
在取得這些證據資料後,本署就成立專案小組,報請黃主任檢察官指揮擴大偵辦,經過將近數月的偵查經營,就循線查獲了30多名,利用假結婚方式來臺賣淫的大陸女子,並瓦解了這個跨境有組織的賣淫集團。
整個破案的關鍵,就是因為面談機制發揮了極大功能,這些對象為了通過本署的面談,不法集團為他們準備了大量有利於通過面談的資料,甚至預先準備面談題庫,要求以視訊方式模擬面談,但這些資料卻成為了案件偵破的關鍵證據。
移民署在此也呼籲國人不要因貪圖小利而誤觸法網,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