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強化酒駕(癮)個案之司法與醫療合作處遇模式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3-28
Q1:目前法務部除了酒駕加重刑法處罰之外,針對酒駕者是否有相關預防再犯措施?
A1(法務部):
有關酒駕者之矯正與防治課題,涉及心理與生理雙重層面,酒癮可能是這個人發生問題時的外顯行為,可能他其實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而這些內在心理問題,或是外在社會環境造成的問題,非單純以入監服刑方式即可解決,還需透過醫療及社會資源的協助,而司法在與醫療合作時可以扮演監督個案到醫院接受戒酒治療的角色,希望從根本改善因酒癮問題所造成之酒駕再犯情形,這也是法務部一直在持續推動司法結合醫療處遇的理念。
目前法務部各地檢署針對酒駕案件緩起訴受處分人、社會勞動人及受保護管束人等觀護個案進行酒駕預防再犯的措施有:
一、 結合「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臺灣失落關懷與諮商協會」、「社團法人基隆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等酒駕防治議題相關民間協會辦理生命教育法治課程,除了由地檢署說明酒駕法律相關規定外,也進行酒害衛教宣導。(新北地檢及基隆地檢)
二、 各地檢署也結合轄區醫療及心理治療資源,辦理團體及個別酒癮認知輔導治療,像是與花蓮玉里醫院、高雄榮民總醫院、心理師公會推薦心理師、專業社工師等單位合作。(士林地檢、新竹地檢、台中地檢、橋頭地檢、花蓮地檢、臺東地檢及基隆地檢)
三、 針對緩起訴附命接受戒癮治療處分的個案,結合地方衛生局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馬偕醫院-淡水及臺北院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讓個案進入醫療體系接受戒酒癮治療,由觀護人按時追蹤治療情形的司法督促力量介入,以期提高接受醫療之成效。(臺北地檢、士林地檢、高雄地檢、橋頭地檢)
四、此外,各地檢署也結合各地衛生局(處)「酒癮治療服務方案」轉介有意願戒酒癮之個案透過衛生局協助到指定醫院進行治療。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教學研究科及成癮防治科主任黃名琪醫師:
酒癮治療社區經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有鑑於酒癮問題造成的個人、家庭及社會問題嚴重,矯正機關於實施酒駕犯罪收容人相關處遇課程不遺餘力,強化預防收容人出監後發生酒駕憾事。目前學界、醫界與實務界對於酒駕防制及酒癮治療模式仍各自努力,為提升矯正機關酒駕處遇之系統化、實證化發展,延請各界專家學者就酒駕處遇執行概況、成效評估專題報告及系統合作的可能促發對話與討論,研商處遇共識,提供各矯正機關酒駕處遇相關人員精進酒駕處遇。
目的: 提供酒駕處遇監所掌握最新處遇趨勢,增進交流,促使酒駕處遇專業治療人員學習及體驗不同的治療技巧並進行專業督導,擴展治療人員的專業知能,提昇處遇策略、服務方向之正確性與完善性。
(一)促使矯正署所屬各酒駕處遇監所的專業交流。
(二)增進酒駕受刑人專業處遇人員的專業知能。
(三)促使各酒駕受刑人處遇專監精進其處遇模式。
Q2:可以請今日來的來賓,分享一下針對酒駕者治療與司法單位合作的經驗以及成功案例?
A2(馬偕醫院施寶雯心理師):
以士林地檢署司法與醫療的合作模式:
(1)辦理「理性飲酒與駕駛」理性飲酒認知教育團體輔導接受8個月,每週一次的認知教育輔導。
(2)在經由一對一的個別諮詢評估學員的酒精使用問題,與具個別性的需求(如:心情不好用酒或失眠用酒助眠)
(3)轉介到台北或淡水馬偕的身心科或戒酒門診、戒酒團體。
(4)就醫後個管師會提供電話追踨關懷與心理師、社工師,依需要提供戒癮的心理治療或社會家庭功能的重建。
Q3:請分享針對酒駕(癮)個案治療與司法單位合作的想法或是建議?
A3(馬偕醫院施寶雯心理師):
1、 酒駕的處遇工作是跨領域、跨專業的網絡工作,若能對於酒駕者以教育與醫療取代處罰也許更為有用。
2、 許多的酒駕再犯者對於酒精知識的理解不足或認知錯誤,也有相當高的比例有酒精依頼或其它的精神疾病共病問題。
3、 違反公共安全駕駛者能提供有關如何理性飲酒的正確知識,並提供專業治療團體,幫助酒駕犯在面對壓力挫折時,能增加認知、行為與情感的因應調適策略,可以有效降低酒駕。
4、 個別諮詢中篩檢具有酒精依頼與精神共病的成員,提供個別化的建議與轉介到醫院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服務與資源,以利身心健康與家庭的復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