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酒駕有哪些處罰,道交條例修了什麼?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4-12
上週二(3月26日)立法院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修正,在酒駕相關處罰規定有許多修正;此外,現在立法院也正在審議刑法酒駕刑責的修法。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聊酒駕的處罰,還有這次道交修法修了什麼?先跟大家說,這次的修法還沒施行,施行時間還要等交通部陳報行政院後,核定實施,這當中還有許多配套工作要做。
一、酒駕有哪些處罰規定?
酒後駕車,依照情節輕重、酒精濃度,會有行政罰跟刑罰。
(一)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首先,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設定的酒測門檻比刑法來得低,只要酒精濃度超過「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就會有行政罰鍰的規定。
修法前
修法之前,初犯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 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駕照2年。
5年內二犯,罰到最高額的9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修法之後,道交條例區分機車跟汽車、5年內二犯或三犯以上,而有不同處罰程度。
初犯:
1.機車部分初犯維持原本罰鍰1.5萬到9萬,但駕駛汽車初犯則提高到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駕照吊扣,均從原本1年,變成為1到2年。無論汽機車,都要當場移置保管。
2.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從原本的2年,提高到2
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和修法前相同,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再犯:
1. 5年內二犯,直接就罰到罰鍰的最高額,機車9萬、汽車12萬;第3次以上,每次都會按前次的罰鍰,再加9萬。不管是5年內二犯、三犯以上,都要吊銷駕照跟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如果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會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也可以依照行政罰法的規定沒入車輛。
3.以上都要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
Q:什麼是移置保管?
當行為人酒駕被當場舉發時,為了避免酒醉的駕駛繼續開車,道交條例規定要當場移置保管汽車。之後,汽車所有人可以拿保管收據、行車執照,繳交酒駕罰鍰的憑據後,來領回車輛。要特別注意的是,移置費及保管費都是汽車所有人要繳交的。
Q:吊扣跟吊銷有什麼不同?
1.吊扣:一定期間吊扣,期滿歸還,恢復正常,不用重新考照。至於吊扣多久,道交條例中會有規定。
2.吊銷:取消資格,必須重新考照。道交條例針對不同輕重的情節,設定多久不能重新考照限制。
(二)刑罰(刑法)
刑法第185-3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當檢測出來的酒精濃度已經達到這個0.25的標準,會直接構成刑事責任。
雖然酒精濃度雖然沒到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但如果有其他情事足認,已經到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還是會構成刑事責任。
比如說,員警在現場請駕駛做走10公尺之直線,然後迴轉走回原地的直線測試;或是雙腳併攏,雙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的平衡動作。看駕駛會不會出現步行時左右搖晃、手腳部顫抖;或是請駕駛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0.5公分環狀帶內,劃另一個圓,看駕駛畫得有沒有歪曲,並碰到內側之圓線的情況,來判斷是不是有因為酒精的影響,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總結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雖然未達0.25,但有其他情事足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刑罰。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未滿0.25毫克:行政罰。
二、以酒精濃度區分,會有哪些處罰?
我們來看一下實際的案例,以不同的酒精濃度跟樣態,來跟大家說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一)同時構成刑罰跟行政罰:A駕駛酒測呼氣濃度達到0.25以上;或是雖然0.25以下,但因為酒精的影響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這種情況,同時有刑罰跟行政罰。一個酒駕行為同時構成刑罰跟行政罰時,會以刑罰優先。由於酒駕算是現行犯,警察會移送地檢署偵辦。
當地檢署受理之後,可能會依照情況,給予緩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
如前面提到的,酒駕同時有行政罰跟刑罰,行政罰是罰鍰跟吊扣駕照、刑罰則是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如果駕駛因為酒駕被法院判刑,就行政罰的罰鍰部份,原則上交通裁決所就不會再處罰,避免一行為重複受到兩次相通類型的處罰;另外,修正前的道交條例35條第8項有個特別規定:當裁判確定處以「罰金」,比行政機關的最低罰鍰基準規定還低時,需要繳納罰金不足最低罰鍰的差額。不過在102年刑法修正後,酒駕的刑事責任,罰金改成併科,並沒有單純的罰金刑。另外,如果是由檢察官給緩起訴、法院給緩刑,因為刑罰暫緩執行,交通裁決所還是要依照道交條例來加以裁罰,只是就緩起訴、緩刑條件而繳納的金錢、服的勞務,駕駛可以用來抵交通裁決所的罰鍰,避免一事二罰。
在吊扣駕照部分,由於吊照和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是兩件事,兩種不同種類的處罰,並不會有一行為二罰的問題,不管法院怎麼判,交通裁決所還是會將駕照吊扣。
(二)單純行政罰:A駕駛酒測呼氣濃度在0.15以上、0.25以下,還沒有到不能安全駕駛的情況。
這種情況,只會構成行政罰的罰鍰並且吊扣駕照,並不會有刑事責任,由警員舉發、交通裁決所裁罰。
三、可以拒絕酒測嗎?拒絕酒測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依照道交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修法之後,罰鍰部分從9萬元提高到18萬;第二次拒測罰36萬、第三次以上按次加罰18萬;再犯以後,都吊銷駕照,5年內不能考領。如果拒測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除了吊銷駕照,不得再考領外,還要依行政罰規定沒入車輛。
四、沒入使用的車輛
這次的修法,明文規定酒駕再犯及行經酒測點拒檢、 拒檢再犯,致人重傷或死亡時,會依照行政罰法規定沒入所使用的車輛。
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原則上沒入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但如果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還是可以裁處沒入。
五、把車借給人家酒駕,有法律責任嗎?
有的,依照道交條例第35條第6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也就是酒駕的行政罰)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台北地院104年度交字第336號就涉及這樣的一個情況,車主知道朋友剛喝完酒,卻機車借給朋友使用,後來朋友酒駕被警察臨檢發現,除了這位朋友有責任外,車主也被罰1萬5,並且吊扣牌照3個月。
六、搭上酒駕司機的車,也有責任嗎?
這次的道交修法,增加一個同車共責條款。不管是機車或汽車的駕駛人,如果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這種達到刑法公共危險的門檻時,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這邊有三種除外情形,包括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換言之,如果今天是搭公車、客運,司機有酒駕情形,不會處罰到乘客。
七、酒駕肇事,很嚴重嗎?很嚴重。
(一)刑事責任
酒駕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一般傷害的情況,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酒醉駕車致傷,加重其刑至1/2。
(二)民事責任
因為酒駕造成別人傷害,除了該負的刑責之外,還會有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修車損害或是精神慰撫金等。修法後,如果是職業駕駛人酒駕肇事,增加受害人對汽車運輸業者請求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規定,除非業者可以證明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
(三)行政沒收責任
這次道交條例修正後,如果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可以依照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車輛。
八、防制教育與酒癮治療
如果之前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在符合重新考照資格時,新法規定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後,才可以申請考領駕駛執照。至於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的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制定行政命令。
九、強制加裝酒精鎖
當駕照因為酒駕被撤銷,重新考照前要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外,重新取得駕照後,必須強制安裝酒精鎖,不管是沒有裝,或是幫需要裝酒精鎖的駕駛解鎖,都會有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
十、汽車運輸業者懲罰性賠償金
為了保障酒駕肇事的被害人,新法規定在汽車運輸業的駕駛人酒駕肇事,導致別人受傷時,業者除非
是選任或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這種情形,不然被害人可以請求三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