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違法吸金的法律責任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5-01
我們常在新聞上看到許多非法吸金集團,讓成千上萬的投資人血本無歸,並且一吸動輒數千萬、上億,究竟吸金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為什麼國家要立法禁止?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
一、銀行法
(一)銀行法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業務
銀行是一種高度管制的特許行業,各銀行得經營的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其類別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甚至有關外匯業務,還須經中央銀行許可。之所以會有如此高度的管制,則是因為銀行的業務事關存款人權益,也和國家的金融發展息息相關。
當我們把錢存到銀行的時候,可以比較放心的原因在於,銀行受到國家高度管制,政府也有許多行政上面的要求,像是存款保險等等,來確保民眾存款的權益,不會說銀行一倒,讓民眾的心血全無。但是,如果民眾把錢存到銀行以外的地方,可就沒有這些保障了。
為了禁止非銀行經營存款、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如果違反這個條文,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如果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刑罰更重,可處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什麼叫做收受存款?
現在商業模式千變萬化,金融商品愈來愈複雜,違法吸金的方式,不見得會以存款的名義來稱呼。為了避免這些漏洞,銀行法第29-1條就規定了一些類型,因為性質和存款類似,也視為是收受存款,包括: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換言之,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只要符合: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約定給予和本金顯不相當的報酬,不管使用折麼名義,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雖然名義上並沒有稱為存款,也擬制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都是法律禁止的。
二、多層次傳銷的規定
除了銀行法規定外,在實務上來說,許多違法的手法也和多層次傳銷的規定有關。所謂的多層次傳銷,是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如果主要是以介紹他人作為收入來源,這種情況是有刑事責任的,依照第29條規定,行為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此外,法人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這個規定,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也就是最高可以罰到1億元。
三、詐欺取財
如果犯罪行為人,是透過詐術的方式,比如佯稱公司財務狀況很好,可以提供資金借給其他上市櫃公司來獲取高額利潤,來欺騙投資人吸金,這種情況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四、被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可以的,司法實務上認為銀行法禁止違法收受存款,是為了保障金融秩序外,亦有保障存款人及投資人個人權益,屬於保護他人的法律。被害人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高院102年法律問題座談第39號、107年第11號)。
五、吸金的手法有哪些,有沒有實際的案例?
違法吸金集團,為了把投資人的錢放到自己口袋,都會設計很複雜的機制,透過高明的話術來吸引民眾,像是「高投資、零風險」、不論投資標的的漲或跌,都可以獲利,但這些話術的背後,也就違反了銀行法的規定。以下舉三個法院的相關判決跟大家分享。
(一)興櫃股票合購方案(高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本案尚未確定)
這個方案是說投資人可以特定價格共同購買興櫃股票,約定以每張股票多1萬元的價格保證買回,等到興櫃股票上市掛牌,經過3個月閉鎖期後,計算之後5個交易日股價均價,如果均價比買入價格高,多的部分由投資人與鼎昌公司均分;如果比較低,由鼎昌公司以保證價格買回。換句話說,投資人至少可以獲利1萬元以上。這個案子除了銀行法違法經營存款業務罪外,還涉及到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二)借款獲利方案(高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本案已確定)
這家公司欺騙投資人說,許多上市櫃公司會來跟公司借款,因此推出一個方案,投資人提供資金給公司借款,保證年息10%到100%,這個案子還涉及到詐欺取財罪。
(三)多層次傳銷方案(高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30號,本案已確定)
這家公司原本是做淨水器,後來就設立經銷制度,舉辦公開說明會招募經銷商。公司向參加的會員每單位收7萬2入會保證金,經銷期限2年,入會的時候可以獲得同額的購物點數,可以在公司的網路平台訂購商品。此外,公司也會在兩年內透過支付保證金、回饋金等名目給會員,相當於12.5%年息。此外,會員如果介紹其他下線會員,加入的會員也不用購買商品,上線就可以領取高額的獎金,這個案子同時構成銀行法跟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