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簡要說明刑法修正

Written by on 2019-05-13

新聞發想: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85899
2019-05-10 13:15〔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
對虐童者加重刑責是立法院朝野立委與社會大眾之共識,今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備受外界矚目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把過去並不明確的「凌虐」一詞做出明確定義,更直接明定虐童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到12年有期徒刑。

根據現行「刑法」第286條,目前僅規定凌虐未滿16歲之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虐童致重傷或致死者並未另做規範。有鑑於此,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民進黨團提案版本,除了把原本16歲以下的保護範圍擴大為18歲以下,也直接明定虐童致死者將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到12年有期徒刑。

另外,依照本次修正條文,若是為了營利行為而做出虐童行為,刑責也會更重,致人於死者將處無期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也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何謂「凌虐」,現行條文並未明確做出定義,今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朝野黨團日前協商完成之版本,明定「凌虐」就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Q&A

(一)依照修正後的刑法,凌虐的定義為何?
修正號刑法第10條第6項增加了凌虐的定義: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二)關於追訴權時效,有何修正?
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最重要的修正就是,因犯罪發而生死亡結果時的追訴權時效變成永久。

(三)如果違背公務爰依法發的扣押命令,也會有刑責嗎?
刑法第139條規定: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四)因為過失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話,刑度是否有增加?
修正後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規定的刑度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五)傷害罪的刑度是否也有變更:
修正後刑法第277條規定: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原來規定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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