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簡介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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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前年5月24日作出釋字748號解釋,認為民法保障不足,立法院今趕在2年的「修法或制定(新法)」期限前三讀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欣見立法院貫徹落實釋字748號解釋意旨。專法通過後,依照現有法制,除了同婚合法的26國外,屬中華民國領土的陸籍人士亦可,但港澳地區不適用。
司法院官員表示,同婚專法通過後,將檢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家事事件法等法律是否有需修改之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像是澳大利亞、美國等26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若欲與我國民結婚,因兩國都承認同婚,婚姻有效。
我國是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的國家,同志的另一半若是亞洲國籍,基本上仍無法成婚,大陸人士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現制」下,理論上可以成婚;但對岸不承認同婚,實務上可能會遭遇阻礙,加上陸委會也關切,難度頗高。比較特別的是香港和澳門,比照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若另一半是香港或澳門人,也無法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為法律衝突法,規定權利義務要選擇哪一國的制度,法界人士認為,既然釋憲、立院都通過同婚,若因國籍而成無法結婚的關鍵,似乎不合理。
有法官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在專法中一併解決,否則法務部主管民法異性婚和同婚專法同性婚,涉跨國同婚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主管機關卻是司法院,顯得不一致。但即便未來台灣允許,另一半的母國因不承認同婚,保障僅在我國。
在繼承部分,專法規定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的規定。司法院官員表示,未來若當事人過世,配偶是遺產繼承人之一,應繼分依照民法的4種順序畫分,不會再發生同志過世後,因沒法律名分而出現類似畢安生的事件。
民法規定,除了配偶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這4組血親也是遺產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與配偶平均分遺產;若另一方繼承人是父母和兄弟姊妹的話,配偶分二分之一;死者祖父母若是遺產繼承人,配偶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在收養子女部分,專法條文規定只能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無法收養對方的養子或是共同收養其他小孩。司法院官員表示,在收養後,需要有法定事由才可以終止收養,與一般養親一樣。
Q&A
(一)如果是未滿18歲的人,可不可以依照此施行法的規定而與同性 別的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如果是18歲以上未滿20歲的人,又 如何呢?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規定: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未成年人成立前條關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9條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項所定年齡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成立第二條關係違反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成立第二條關係後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之。
(二)相同性別的人,要成立永久結合關係時,有何法定儀式?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
所以法定要件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
(三)如果成立第二條關係後,想要終止關係可以嗎?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7條規定: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終止第二條關係:
一、與他人重為民法所定之結婚或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第二條關係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之 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第二條關係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重大不治之病。
八、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九、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止之。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對於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終止。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18條規定:
第二條關係之終止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第二條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四)本法何時開始施行?
自108年5月24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