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同婚過關 748施行法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5-21
剛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講什麼?
上週五,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誕生亞洲第一部同性婚姻專法。今天的生活法律,我們來談談為什麼要有這部專法?名稱由何而來?這部法律又規定了什麼?
一、為什麼要立法?名稱由何而來?
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做成釋字748號解釋,這號聲請人是台北市政府跟祁家威,解釋認為: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以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748號解釋是在2017年5月24日公布,兩年的期限即將在今年的5月24日屆滿。到期之後,如果立法機關沒有修正或制定出相關法律,相同性別二人就可以依照民法婚姻章規定,以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為什麼以專法來規定?
其實,748號解釋有說: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但去年11月24日,有兩個通過的公投案是關於同志婚姻立法原則,包括第10案的民法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及第12案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的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權益,這兩個公投結果,都表達多數民眾的意見認為應該以民法婚姻以外的專法的方式來規定同性婚姻。
三、施行法如何定義同性婚姻呢?
748施行法總共有27條,依循大法官在釋字748號解釋中的要求,第二條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相較於異性婚姻中的配偶,在同性則稱為「第二條關係當事人」。相較於結婚,則稱為成立「第二條關係」;離婚,則是終止「第二條關係」。
民法親屬跟繼承編,是在規範身分法律關係,包括結婚、離婚、收養、繼承等等,748施行法針對民法親屬跟繼承篇就婚姻的範圍,加以特別規定。就民法總則、債篇涉及到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準用總則跟債編的規定;至於民法以外其他相關法律涉及到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這些原則上都準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四、同性婚姻如何成立?
其實,跟現行的異性婚姻一模一樣,程序的要件有三個:第一,要用書面;第二,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第三,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五、同性和異性婚有什麼一樣的地方?
很多地方都一樣喔。包括結婚要件、離婚及後續事宜、夫妻財產制、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繼承等,748施行法的規定和原本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大致相同。
六、同性、異性婚有不一樣嗎?
有的,主要有下面幾件事情不太一樣:
(一)幾歲可以結婚?
原本民法規定,男要滿18、女滿16,才可以結婚;748施行法規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不管是男男或女女,都要滿18歲。
(二)有沒有訂婚?
原本在民法中有規定婚約,雖然不能強制履行,但因故解除或不履行時,可以向違反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這次的748施行法中,並沒有婚約的規定。
(三)關於夫妻冠姓
原本民法規定夫妻可以各自保有本來的姓氏,也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但748施行法中,並沒有準用到這個裡的規定,也就沒有冠姓的規定。
(四)關於收養
之前我們提過,收養有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非近親但有親屬關係,以及繼親收養。所謂繼親收養是指,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規定到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
同性婚姻的當事人,依照民法親屬法規定,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一人不能成為二人的養子女,例外則是夫妻共同收養外,748施行法並沒有將同性婚姻關係納入。換言之,在其中一位收養後,另外一位並無法共同收養。
(五)姻親關係
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比如說姐夫是血親的配偶、岳父岳母、公公婆婆是配偶的血親。原本行政院版草案的立法說明也指出:同性婚姻關係,並沒有和對方的血親成立姻親關係。
(六)近親結婚的限制放寬
異性婚姻就近親結婚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748施行法考量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放寬至四親等以內,不得結婚。
(七)撤銷婚姻事由
異性婚姻,就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748施行法並未準用,因此不能以此為理由在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後撤銷。
七、新法什麼時候施行?
748施行法規定,新法自5月24日開始施行,也就是釋字748號解釋設定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