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館長涉公然侮辱遭起訴 李婉鈺:大快人心 》

Written by on 2019-06-05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相關新聞報導:
館長涉公然侮辱遭起訴 李婉鈺:大快人心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852983?Idlepage

*法律Q&A:
Q:為何網路直播或以社交通訊軟體傳訊或按讚的謾罵、誹謗情形越來越多?
A:
1、網路相當便利,全天候24小時均可上線使用,不受任何時間、空間限制。
2、使用網路抒發情緒,可以不用直接面對對方,避開當面詢問或對質的不安。
3、現代人因為工作、就學忙碌,疏於當面溝通及互相了解,又因長期沉溺及依賴網路,致使面臨各種無形壓力時,就仗著網路的隱匿性及散播性,暢所欲言地發洩。
4、該情緒性發文或直播的好友或觀眾,在未經查證下,單方相信發文或直播者所言、所寫為真,直接在其下按讚,或撰文加入按讚、謾罵、毀謗的行列。

Q:無論是本人發言、撰文,或是在其下附和回應的人,是否會有法律責任?
A:
1、刑事責任:
(1)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
(2)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民事責任:
(1)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 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 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 , 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 過失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

Q:網路誹謗案件層出不窮,如何避免觸法的情形發生?
A:
1、透過教育民眾的方式,如:製作宣導短片、舉辦巡迴演講、在學校、社區開設妨害名譽的法律課程等,使大家清楚了解網路毀謗應負的法律責任。
2、在公開的網路或社交軟體發言或撰文,盡量對事不對人,不要流於情緒性的抒發或攻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