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販賣仿冒物品的民刑事責任
Written by weihung on 2019-08-14
阿花以新臺幣2萬5000元,在網路上向掏寶網賣家買了1個市價要3萬5000元的名牌皮夾,掏寶網賣家保證販售的皮夾為全新真品,阿花收到商品後因商品做工粗糙,才知道買到仿冒品,阿花為避免損失,便在蝦皮拍賣刊登拍賣訊息,想要以原價賣出,小李看到拍賣商品很心動,向阿花購買,收到商品後發現縫線不平整,送到原廠檢驗,發現是仿冒品,原廠便向阿花提出違反商標法之告訴。
Q&A:
Q:為何要訂定商標法保護商標?
A:商標法的立法理由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因商標是商標使用人用以表彰自己商品價值,也是消費者認知該商品來源及品質之依據,所以受到保護。簡單的說,消費者之所以願意花費一定的金錢購買某種「廠牌」之物品,表示對這個「廠牌」代表的品質或服務合於他的要求,因此商標在交易秩序上具有重大之作用。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保護制,對於已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除排斥他人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申請註冊之行政保護外,對於抄襲仿冒註冊商標,侵害註冊商標之權益者,在司法上亦加以保護。
Q:阿花之刑事責任為何?
A: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阿花明知該皮夾為仿冒商品而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或意圖販買而陳列(即刊登拍賣訊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要注意的是即使商品未售出,只要是意圖販賣而陳列,也觸犯本條的罪名,而且本罪為非告訴乃論。
Q:阿花有無民事責任?
A:阿花明知該皮夾為仿冒商品而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販賣,或意圖販買而陳列,視為侵害商標權,依商標法第69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而損害之計算,依商標法第71條之規定,若商品數量少時,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之金額定其賠償金額。
Q:仿冒商品如何處理?
A: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若發還所有人可能再度回流市場,所以才有沒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