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提升道路品質計畫-「樂活街道自在同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實施改善(二)

Written by on 2024-12-31

特別來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都市基礎工程組趙啟宏副組長

本次修法從工程、教育、監理及執法等4大面向,明確規範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須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及改善計畫,並逐年編列預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經由每年考評及公布執行成效,以有效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完善行人動線及提升交通安全等工作,達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標。 佈設人行道、排除障礙物、改善路口交通設施、規劃行人友善區,以保障行人用路安全。

依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所稱行人優先區, 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行人優先通行之路段。

(第 1 項) 行人優先區以行人步行為優先,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車輛駕駛人 須緩速通過,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讓等待 行人通過,行人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

(第 2 項)行人優先區之安全 措施設置規定如下:

一、路口(段)應設置專用標誌、標線。

二、行 人優先區內行車限速以不超過時速二十公里為原則。

三、應設置車輛降速設施。

四、路段兩端地面得採用不同顏色或材質鋪面,提醒車輛駕駛人減速及注意行人。

五、禁止按鳴喇叭。

(第 3 項)」本條係參考 歐洲交通寧靜化(Traffic calming)及日本 30 區 Plus 的概念,都 市住宅區域之出入道路通常路寬較小,如有大量通過性車流以高速 行經出入道路,車輛易與行人產生衝突,提高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性, 為解決這類問題所採取的措施泛稱為交通寧靜化,利用交通法規或 工程等方法,抑制出入道路上的車流。一般使用交通標誌、標線或號 誌等提醒車輛駕駛人注意並降低車速;另輔以實體設施如在道路上 設置車輛降速設施,以降低車速或減少車流。爰明定對於交通量較小或避免通過性車流進入之巷道,得設置行人優先通行路段,屬服務性 道路、無法劃設人行道,需人車共線且應不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3 條前段「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應靠邊行走」規定限制,惟仍應遵守後段「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定。

條例規定有要劃定公告行人優先區,與行人友善區、行人徒步區、 交通寧靜區等,這些區有什麼不同呢?

「行人友善區」為本條例新定法令名詞,依條例第 2 條規定「指經公 告設置,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 之區域。其工程改善內容,依同條例第 7 條第 4 款,除設置人行道 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 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包含路口行人穿越道、主次要 道路之人行道、服務性道路組成之街廓等區域。

至於車輛通行行人優先區之相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與違反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另行 訂定。行人優先區設置專用標誌、標線及行車限速,將於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訂定。至相關「行人徒步區」(禁止車輛進入)、 「交通寧靜區」(禁鳴喇叭)等,係有依據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噪音防制法等有關規定劃設具特定交通管制區域,應從其規定辦理之。

說到建構行人通行環境,我看到有些比較狹窄的巷弄,是劃設標線 型的人行道,那實體人行道及標線型人行道有何不同?完成標線型人行道是否即屬人行道建設完成?

一、所謂「實體人行道」,普通認定基準為有不同於車道材質,有高於 車道高程、明確限制車輛行駛之道路空間。至於行人動線連續及符 合無障礙步行環境等必要條件,反不受重視。至標線型人行道,係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74-3 條規定:「人行道標 線,用以指示路面上僅限於行人行走之專用道。以人行道標線劃設 之人行道,其與車輛行駛之車道以路面邊線分隔之,並得設置第 141 條交通桿或配合劃設第190 條車輛停放線。人行道標字及圖示 自人行道起點開始標繪,間距視道路實際情況繪設,每交岔路口入 口處應標繪之。本規則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22 日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之人行道標線應以成人靠車道側牽行兒童之圖示繪設,人行道鋪面得上色,顏色為綠色。」

本條例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意旨為都市計畫區 12 公尺以 上主次要道路應完成新闢人行道,應以實體型人型道為目標,至於標線型人行道應視為短期作為。

行人優先區規劃範圍?
根據交通部說明:「行人優先區」是由內政部規劃,並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劃設,以行人密集場所的周邊道路為規劃範圍,主要針對6大行人地點,政府機關、學校、醫療院所、兒少福利機構、大眾運輸站、商圈市場等場所周邊,將該區域劃設「行人友善區」,再由其中一段規劃為「行人優先區」,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之區域,基本上會劃設在次要的巷弄,不會設在主要的交通幹道上,避免影響車流。

行人友善區:建設人行道,車輛限速30km/h。
行人優先區:行人可全線通行,車輛限速20km/h。
行人在行人優先區的路段,代表行人在起終點區域內行人步行為優先,該道路全寬可供行人步行,無需靠路邊行走,並設置在對於交通量較小或避免通過性車流進入之巷道,規劃行人優先通行路段。
汽機車行經行人優先區,車輛駕駛人須緩速通過,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必要時應停車等待行人通過,行人不得無故妨礙車輛通行。

若車輛行經該區域,車速超過20公里,可處1200元~3.6萬元罰鍰,提醒駕駛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也就是時速超過60公里,即代表嚴重超速,除了罰鍰之外,還須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另外在行人優先區也禁止按鳴喇叭驅趕行人,會開罰300到600元罰鍰。

台北市一條街實施「行人優先區」 行車時速逾40公里最高罰3.6萬
台北市率先在信義區嘉興街設置「行人優先區」,該路段限速20公里,且禁止按喇叭。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台北市政府率先在信義區嘉興街設置全國首創的「行人優先區」,透過嚴格的速限與噪音管制,打造「行人友善城市」的通行環境,行經「行人優先區」標誌的路段,必須限速20公里,且禁止按喇叭,若違規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款。未來將逐步擴大至醫療院所、學校等周邊。

改善行人交通環境,台北市政府率先在信義區嘉興街175巷9弄設置「行人優先區」標誌,並輔以減速丘等設施,以期達到降低車速、保障行人安全的目標。嘉興里長鄭智耀表示,考量里內巷道狹窄、停車需求殷切,在與市府相關單位充分溝通後,決定推行「行人優先區」以兼顧行車與停車需求。實施首週,駕駛人已明顯放慢車速,顯示此政策已初步達到成效。未來,里長將持續與市府溝通,共同改善里內交通環境。
交通部強調,為落實行人優先的理念,該路段限速20公里,並禁止任意鳴喇叭,若超速達40公里以上,將依法重罰6,000至36,000元。此外,若以按喇叭驅趕行人,亦將處以300至600元罰鍰,請用路人務必遵守規定。

行經該巷弄的車流多數是要從信安街轉入基隆路,鄭智耀期望設置行人優先區後不僅可以使車輛減速,也能達到減量的效果,讓外來車不要進入巷弄,盡量繞道行駛。

設置「波浪型人行道」,讓車輛減速交通局也表示,繼去(2023)年大安區大學里推動全市首個交通友善區後,今(2024)年在大安區龍泉里也推動第2個行人友善區。
大安區龍泉里位於師大學生主要的活動場所,行人通行量很高,也因為外送需求多,導致機車車速較快。依照規定,駛入行人友善區的車輛速度不得超過時速30公里。

目前龍泉里的行人友善區已階段性完工,龍泉街(和平至龍泉街39巷)及龍泉街39巷,透過標線改造,延伸轉角標線型人行道使路口縮小,也搭配設置楔形標線,使駕駛人接近路口時因道路縮減及視覺變化產生小心及減速的效果。

行人友善區透過標線改造,延伸轉角標線型人行道使路口縮小。
同時,行人友善區內也設置組裝式減速丘,讓駕駛人必須減速才能較平緩的通過路段。另外也透過交通友善區標誌、彩色瀝青壓花以及彩色標記行穿線,提示駕駛進入了行人友善區域,須減速慢行。
後來經過現場實測,龍泉街汽車車速相較實施前下降25%(實施後時速19公里),機車車速下降32%(實施後時速21公里),,顯示設置行人友善區有效讓車輛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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