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詐保案件追追追!

Written by on 2022-05-1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許祥珍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詐保案件追追追!

最近經由不少報章媒體報導,民眾或醫療院所本身,或是民眾聯合保險業者、醫療院所,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金,或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詐領健保費的事件時有所聞,而且詐保之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在此特別提醒所有民眾留意,避免誤觸法網。

新聞發想

(一)111.4.22 柬埔寨旅遊取假醫證明 50人詐保保險公司與健保700萬
(二)111.2.23 一家六口靠理賠賺錢 醫院聯手患者 詐健保費、保險金
(三) 超迷你「犯防中心」 抓詐保大功臣

向保險公司詐取保險金,或向健保署詐領健保費的犯罪方式為何?

1、詐保集團成員先慫恿民眾投保旅遊平安險或醫療險,再帶民眾至國外旅遊,但在國外期間,則透過詐保集團成員取得當地醫療院所偽造的民眾就診醫療證明,待回國後,則分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給付,及向健保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的返還。
2、民眾先行投保醫療險,該等民眾應僅需門診即完成治療,並無住院的必要,竟由醫療院所之醫師,偽造不實病歷資料,並安排住院,之後再以不實病歷資料,向健保署虛報健保醫療費用;而民眾則向投保之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3、民眾先行投保醫療險,於懷孕後,要求醫療院所一定要開刀剖腹生產,並要求醫生開立客製化收據,調高該項醫療處置的費用,以利民眾能夠向保險公司申請較高額的保險理賠。
4、民眾先為自己或他人(包括流浪漢)投保意外險,之後製造假車禍、假傷害導致殘疾、假生病,甚至買兇殺人,以便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保險金。
5、民眾根本沒有就醫,但提供健保卡給醫療院所使用,讓醫療院所製造假的就醫紀錄,以便向健保署申領健保費用。

詐保案件可能構成的刑事責任為何?

1、刑法第339之4條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取財罪。
2、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檢警如何察覺有詐保事件?

國人對「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前身為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或許感到陌生、神秘,但在許多保險業者與司法人員眼中,它卻是防堵詐保的最大功臣,因為靠著秘密蒐證與大數據比對,協助檢警查獲許多詐保案。除了依據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的積極蒐證舉發外,民眾也可以針對疑似詐保事件,向檢察機關、警察機關或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金提出相關檢舉,以避免高額詐保之結果,導致全民買單。

如何避免自己成為詐保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1、不要隨便輕易將自己或家人的健保卡提供他人使用。
2、不得要求醫師出具名實不符的醫療證明或病歷。
3、不應假就醫或住院,進而取得偽造之醫療證明或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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