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酒後家暴案例簡介

Written by on 2022-05-12

特別來賓:台北地檢 黃正雄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則關於孽子弒母的新聞,新北市板橋區有1名長期啃老的38歲男子,在今年3月間,僅因一早向70歲老母索討100元未果,並要求他找工作,當晚即於酒後翻找老母錢包,雙方發生拉扯,竟狠心地將老母從4樓住家推下當場身亡。男子辯稱老母親是輕生墜樓,經檢方突破其心防才坦言弒母。男子有多項前科,他在95年間試圖搶劫新北巿土城區某銀樓,結果遭路人壓制逮捕。出獄後成天遊手好閒,常因錢與父母爭吵。死亡的老母過去一肩扛起家計在市場賣魚,晚年退休喪夫後卻只能眼看男子酗酒啃老,詎料竟因區區100元,慘死在扶養多年的啃老兒子手中。從這案例可以看到酒後所生家庭暴力事件,常是造成人間悲劇的原因,此種行為對於自身及他人的生活及健康甚至生命影響甚大,不可輕忽,這裡有幾個問題值得討論。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酒後家暴案例簡介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規定
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63條之1規定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第2條規定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所以如果生活中發現自己或其他人發生家庭成員間或上述未同居伴侶間的上列相關行為,就是有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此時就有撥打113家暴專線尋求協助的必要。

113家暴專線或110報案專線的協助

除了被害人本身可以撥打113家暴專線求助外,第三者也可以出手相助。但如果可以確定已有家庭暴力案件發生,可撥打110或陪同前往警察局派出所報案由警方即時到場處理;若不確定是否為家庭暴力案件,則撥打家暴專線113,即會啟動社工機制前往關心受害人。

發生家庭暴力情況之因應

如果身邊發生家庭暴力情況時,首要當然是避免引發之事由,但如有發生具體情狀時,須自行適當蒐證,以求日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尋求協助,例如保護令之申請。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所列各款事項中之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較具緊急情狀的數款之命令,且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人倫悲劇零容忍

家庭暴力造成的陰影與悲劇,常是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尤其是酒後亂性之家庭暴力行為,就如首開案例,該男子於酒後弒母,造成不可彌補的人倫慘劇。因此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已可發現端倪,不論是被害人或親友甚至不認識的第三人,請務必蒐集證據並尋求協助,以利專業單位及司法機關介入處理。倘若發現加害人有再犯之虞且情節日漸嚴重,司法機關甚至可以對加害人為預防性羈押,以防止發生更悲慘的後果。如此不僅救了被害人,也救了加害人,甚至救了其他家庭,因為被害人常也是其他家庭的家人,以免其發生如前開案例之人間悲劇,這些都不是金錢可以賠償解決的心理創傷。期待大家都可以秉持「為己為人」的善心,拒絕家暴,以達「家暴零容忍」的幸福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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