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淺談刑事法律中的追訴權時效與告訴權時效

Written by on 2022-05-03

特別來賓:台灣高等檢察署 邱智宏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投資淺談刑事法律中的追訴權時效與告訴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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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

小華是著名女星,110年4月27日某雜誌刊登出小華在其住宅內狀似與緋聞男友有親暱動作的照片,小華大為光火,透過經紀公司對外表示「對該雜誌保留法律追訴權!」,請問小華對偷拍之人的告訴權時效將於何時到期?

法律解析

(一)刑法追訴權時效的意義
當一個人有犯罪的事實不是就應該受到處罰嗎?會不會只因為過了一段時間就讓原本應該懲罰的人沒事?但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某人誤觸法網後,就此洗心革面,幾十年後當個照顧家庭的好爸爸、甚至當個熱心公益的好公民,如果忽視這幾十年遷過改善的事實,依然要他為幾十年前的過錯受處罰,似乎也不太盡人情。因此,法律就設計如果長時間不對某件事請處理就會失去效力,我們稱為維護「法安定性」,也就是追訴期是對永續存在的一定狀態事實加以尊重,以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但為了平衡個案正義和法安定性,追訴期應該設定多長的時間才合理,是由立法者決定。此外,制訂刑事追訴期的目的除了確保法安定性外,也包括避免證據滅失而提高誤判的風險、受損的法益已經修復而喪失處罰的需要性等原因。
因此,所謂的追訴權,是指行為人犯罪以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一旦行為人被起訴,或是依法律規定應該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時,追訴權時效就停止計算。已經過追訴權的案件,即便行為人已經逮捕、證據確鑿,檢察官還是應該給予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縱使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還是會做出免訴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告訴權和追訴權是不同的意義
新聞報導中常聽到名人說:「我要對XXX保留法律追訴權」,其實是對「追訴權」的誤解,追訴權沒有保留不保留的問題,追訴權也是由檢察機關發動、而不是由受害者,因此,這段話或許是想說明「不排除對XXX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及233條規定,犯罪的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提起告訴;或被害人已死亡時,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可以在不違反被害人明示的意思下提出告訴。「告訴」,就是請求司法機關追訴行為人違反刑法的行為。

但要對加害人提起告訴,也是有時間限制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但條文並沒有提及「非告訴乃論罪」,因此即便知悉犯人後超過六個月,還是可以對犯下非告訴乃論罪的行為人提起告訴。而所謂知悉犯人,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曾經表示:按告訴乃論罪之本質,乃是否請求偵查機關追訴犯人,尊重犯罪被害人之決定,故為公訴提起之條件,而因之其可否追訴悉繫諸於個人之意思,為免不安定狀態繼續,是刑事訴訟法設有告訴期間6個月之規定,逾此期限,其告訴權即行消滅,以免懸而未定。故而此應為告訴期間6 個月之起算,以犯罪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只要告訴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開始即可,無需確知犯人之真實姓名,告訴人如已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告訴權時效即應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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