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拍攝兒童性剝削影像行不行
Written by Jean-CS on 2022-04-21
特別來賓:臺北地檢署 蔡沛珊檢察官
▍生活議題法律講解:拍攝兒童性剝削影像行不行
過去兒少性剝削的案件似乎以有對價的性交、猥褻行為居多,但近年來似乎有不同的發展?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影像,或稱為兒少性私密影像的案件好像有攀升的趨勢?這可能跟網際網路及科技發展有所關聯,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蔡沛珊檢察官跟大家分享。
主持人、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今天很榮幸跟大家分享兒少性剝削影像的相關議題,誠如堯堯所說,現在因為網路發達,大家人手一機,隨手即可拍攝,拍攝完即可上傳,因此造成被害人很大的傷害及困擾,希望透過今天的節目跟大家談談,107年1月3日總統公布的新法條文。
是否請蔡檢察官跟我們分享一下,兒少性剝削的定義與類型?
107.1.3新法第2條性剝削定義原條例規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外,擴大到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舉凡成年人拍攝未成年兒少猥褻或性交的影像、影片等都包含在內。此次修法將原施行細則規範的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直接入法加以規範。
一般犯罪者,都用什麼話術讓兒少拍攝性剝削影像呢?
親子天下整理網路惡狼7大獵童手法假意成為男女朋友要求私密照 成為「知心好友」,再以情緒勒索取得私密照洩漏個資後的私密照威脅假裝為同齡青少年,要私密照互相檢查發育狀況徵模特兒,要求私密照片做為應徵條件提供減肥秘方,以私密照面試使用者用私密照交換遊戲點數、寶物,或是偶像演唱會門票等實質物品。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規範範圍是否及於兒童或少年「自行拍攝」後交與或傳送予他人的犯罪類型呢?
甲在網路上認識A女,明知其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先使用臉書傳送「要介紹八大行業的工作」、「介紹人做援交」等訊息給A女,假意成為A女之經紀人,要求A女先自行拍攝祼照以供介紹客人所用。A女因受甲之引誘,遂依其指示自行拍攝裸露胸部及下體之猥褻數位照片5張後,將該等猥褻照片透過臉書網站私訊功能傳送至甲所有之行動電話中,法院認為這部分被告確實以其得為A女介紹性交易之工作機會為由,主動聯繫A女,並以有大方的客人為誘餌,引誘A女依其指示拍攝裸照後傳送給被告,與「引誘」A女製造猥褻行為之數位照片之要件是一致的。
我們應該如何預防孩子被拍攝這些影像呢?
iWIN執行秘書劉昱均曾經說過:「與其說『不要拍』,我們寧願讓孩子知道『他們會用什麼方法讓你拍』」。知道行為人用的手法後,才有機會預防!
線上遊戲時,對方要求要裸照或性器官照換取點數時,記得先詢問對方姓名,並婉轉以「犯法」或沒辦法提供拒絕,如果已經提供,可以截圖對話內容,如果對方藉機威脅勒索,一定要立刻告訴師長,千萬不可答應,因為對方會一次次威脅!
性行為前確認有無被偷拍、偷錄、側錄可能性,網愛時,因一方未在現場,被側錄可能性很高,如對方以紀念要求拍攝時,可婉轉拒絕,如有強制或偷拍,可留證據報警,並後續向師長及朋友求助。
身為家長或長輩若家中孩子遭遇性剝削案件時,應優先以溫暖信任的態度關懷孩子,創造一個保密、安全的環境讓孩子安心求助,並以開放的心胸聆聽、討論,進而引入相關資源支持,取代一味指責,指責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讓關係疏離。
iWIN與一些民間團體,如台灣展翅協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都有提供相關被害人協助與服務,如有遇到任何問題,亦可打113專線詢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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